(三)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应选派熟悉银行服务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各地协会和被验收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公开检查、暗访检查等形式;非现场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验申报材料、召开座谈会、调阅录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服务设施、环境状况、员工礼仪、服务行为、服务技能、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访谈或询问。随机选择客户和员工了解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服务需求信息。
(三)审阅。查阅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文件或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全面了解其服务工作情况、质量和效率。
(四)座谈会。召开候选单位不同层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沟通和交流意见。
(五)评议。对被验收单位申报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和服务是否符合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评议鉴定。
(六)验收结论反馈。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结论,包括: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七)报告。根据验收和反馈沟通情况,进一步检查核实,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被验收单位的基本情况、验收过程、验收结论、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并经地方协会和验收工作组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单位进行审议,报中银协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表彰
第二十条 中银协组织对示范单位的表彰,可采取文件通知或举行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中银协、各地方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有效的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学习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对本系统获得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
第二十七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请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各类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
(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
(五) 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中银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