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选目的
为了营造我省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企业、公民的信用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银企关系,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与我会员单位有信贷关系的优良法人客户。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贷款本金到期偿还率为100%;
2、贷款利息到期偿付率为100%;
3、能按照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
4、连续三年(按会计年度)无贷款不良记录。
与银行有借贷关系,又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法人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上1、2、3、4款条件;与银行无借贷关系,但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法人客户只须具备第3款条件。
第四条 评选期限
原则上一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增加一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向债权行提出申请,填写“信贷诚信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经债权行初审后报协会秘书处。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企业向债权行申报,五月十五日前由债权行初审,六月十五日前,由债权行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收到申报
材料后于六月二十日前将其复印件送各会员行交叉审查,各会员行于六月三十日前审查完毕,并将复印件及审查意见返回秘书处。秘书处于七月安排召开评选会。
2、评选采取会员单位“一票否决”的原则,由否决单位提出意见,并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经参加评选会成员核实后,予以否决。
3、评选会后,秘书处将评选结果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颁证、授牌
1、信贷诚信企业名单经理事会审定后,由本协会颁发证书,召开新闻发布会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相关费用由该企业承担;
2、被协会评为“信贷诚信企业”的单位须在授牌前填写承诺书(表三),如今后发生不良信贷行为,应交回“信贷诚信企业”牌、证。
第八条 享受待遇
被我协会评为信贷诚信企业的单位,由开户行配备客户经理,贵州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将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贷款申请,优先办理会计结算、现金支付、票据贴现,优先提供金融产品、银行业务宣传资料。
第九条 滚动管理
1、被评为信贷诚信企业的单位,须接受我协会会员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如以后发现该企业有不良信贷行为的(见第三条),本协会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表二),限期内仍未整改的,经我协会调查核实后,取消该企业的“信贷诚信企业”称号,收回证、牌,并在适当的时候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2、被评为信贷诚信企业的单位,以后每年均需接受我协会的年检,年检合格的(年检审查内容与申报条件相同),无需再申报,继续享受“信贷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协会对信贷诚信企业的评定,不能替代会员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
2、评选中须注意保密,凡涉及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未征得该企业和债权行的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3、对取消“信贷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协会会员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协助秘书处及时收回牌、证,不得推诿;
4、本协会将把每年评选出的“信贷诚信企业”、通过年检的历年评选出的“信贷诚信企业”,以及取消“信贷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函告工商、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