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不仅是分散中长期贷款风险集中度高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挥贵州省银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防范信贷风险,保护银行权益,促进贵州省银团贷款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各会员单位充分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以有效配置资源、完善贷款管理和实现贷款效益为目标,由贵州省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团)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二条 各签约行在开展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各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加强业务合作和知识交流,确保银团贷款合作合法合规。
第三条 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各签约行应自觉遵循“自愿参与、风险共担、信息互通、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共同维护贵州省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条 各签约行在参与银团贷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负”的贷款审批原则,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 银团合作范围
第五条 银团合作范围:单一借款人的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原则上应组织银团贷款;单一借款人的单一项目融资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鼓励各家商业银行组织银团贷款。
各签约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贷款重组的方式,逐步将规模额度以上存量中长期贷款转化为银团贷款。
第三章 银团角色分工安排
第六条 银团角色一般分为安排行(牵头行,下同)、代理行、参加行等。根据业务需要,银团各角色可以重叠。在银团贷款中,安排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成员行。
第七条 安排行是指受客户委托发起或自行发起组织银团贷款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借款人委托,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认定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聘请银团律师,制订银团贷款筹组时间表,协助借款人编制贷款项目信息备忘录,起草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向相关意向参与银行发送银团邀请函及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集中各银行的反馈意见;
(四)在贷款文件签署前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商确定代理行及其他需要共同商定的重大事项等;
(五)负责贷款项目的宣传,安排银团贷款合同正式签署;
(六)其他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担任贷款管理的银行,由安排行与参加行共同协商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使用贷款的先决条件,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二)负责全部贷款管理工作。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全权代表银团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向借款人发放和回收贷款,并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及时划至各贷款行指定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