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商确定代理行及其他需要共同商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银团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定后的贷款管理人。银团代理行原则上由牵头行担任。如牵头行放弃代理行角色,则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银团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由贷款协议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按照协议保障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的利益;
(二)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归集并发放贷款;
(三)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立银团贷款总、分台账,对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登记;
(五)收回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及时划归成员行;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
(七)办理银团成员行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具体事务。
银团代理行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除牵头行和代理行以外的银团贷款成员行为银团参加行。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讨论和商定银团贷款协议及相关事务;
(二)参与牵头行组织的银团贷款项目评审;
(三)按银团贷款协议向代理行划转所承担的贷款份额;
(四)及时向牵头行通报所获知的银团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意见,并协同牵头行和代理行共同解决;
(五)服从银团大多数成员行的决定和安排。
第五章 银团合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营销的拟组织银团贷款的融资项目提交委员会,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银团成员行和贷款方案,并形成统一的基本贷款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不得低于委员会确定的基本贷款条件和利率,向借款人(或项目业主)开展争取牵头行的无序竞争。
第二十三条 银团牵头行收到借款人(或项目业主)发出的牵头行委托函后,即可正式筹组银团,并代表各成员行统一与业主开展具体的项目谈判工作。成员行及其他银行不得通过降低融资价格或融资条件在同一项目上另行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或项目业主)无法满足银团提出的基本贷款条件,或多数成员行退出,且剩余成员行的贷款认购总额不能满足融资总额要求的,银团筹组即告终止。
第二十五条 除因无法满足银团基本贷款条件导致银团筹组终止外,经提交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各参与单位可在不降低银团基本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对银团贷款实行包销,或另行筹组新的银团。未参加银团贷款的会员单位不得对已办理或正在办理银团贷款的项目进行贷款;对超过银团贷款项目融资额度的部分,参加银团贷款的会员单位又不能追加贷款的,其他会员单位可以不低于银团贷款的条件发放贷款。
第六章 银团贷款的额度分销、市场交易、利率和收费
第二十六条 银团贷款中各方所占的贷款份额,原则上在牵头行的主持下,由成员行各方通过协商确定。牵头行所占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最高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银团成员行对项目首次承诺的贷款份额可以自行在市场上进行二次分销,也可通过银团协商进行集中统一分销。银团各成员行在进行自行分销时,应首先告知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其他成员行对二次分销的贷款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可将银团贷款债权,以及银团贷款的利益或衍生利益进行置换和交易。但必须遵守银团贷款的管理规定、合作协议和通行规则。
第二十九条 银团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当期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外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档次LIBOR利率+130bP。
第三十条 银团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方式贷款。
第三十一条 银团贷款收取的费用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各项收费标准由银团成员行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共同商定。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或项目业主)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牵头行应充分考虑各参加行的利益,银团费用的分配应透明、公开。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公约由贵州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合作公约约定的会员单位,经委员会联席会议三分之二成员行共同认定后,由贵州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实施下列自律性处罚:
(一)口头警告;
(二)在银行同业中通报批评;
(三)半年或一年内不得牵头筹组银团;
(四)半年或一年内取消参与银团贷款资格;
(五)自律性罚款;
(六)取消会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公约在贵州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范围内实施,包括各会员单位在省内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公约由贵州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公约自贵州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