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2006.7.28)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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