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共同维护贵州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银行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银行间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充分发挥银行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贵州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各会员单位充分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单位在开展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各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运作合法合规。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遵循“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合作原则,共同维护贵州金融市场秩序,共同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银团合作范围
第四条 银团合作范围: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或支柱产业)项目融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融资总额达到(或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或支柱产业)项目融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融资总额达到(或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可以通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三)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或支柱产业)项目融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融资总额达到(或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如多家会员单位已发放单边贷款的,可以规范为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项目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获得国家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
第五条 项目融资总额是指项目预(概)算总额减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资本金的差额。
第六条 会员单位对符合或鼓励采用银团贷款的项目,要及时向贵州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银团贷款组织方式
第七条 贵州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贵州银监局、贵州省银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任期一年,由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推举产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推进银团贷款操作和流程的规范化、提高银团贷款市场的效率,包括存量贷款的重组市场;
(二)维护和促进银团贷款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诚信,协调银团贷款有关事宜;
(三)为银团贷款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四)促进市场参与者与监管机构的联络;
(五)制定协调工作机制、议事规则以及其它银团贷款工作有关的制度办法;对违反本合作公约约定的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性处罚。
第九条 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以联席会议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所有表决均以书面记名形式进行。每个季度至少召集各参与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在各参与单位的提议下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各会员行正在营销和实施的银团贷款项目情况;
(二)讨论确定拟实施银团贷款项目的银团架构、角色安排、贷款份额分配及贷款条件等问题;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在银团筹组、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有关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银团贷款按项目设立项目合作工作组。该工作组由具体银团项目参与成员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总经理(处长)及一名专职联系人组成。银团贷款项目合作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原则上由牵头行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召开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银团贷款项目合作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借款人(或项目业主)提交的银团项目的借款申请书、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登记立项、整理印发银团贷款项目资料发送各成员行,并收集反馈意见;
(三)协调各成员行的角色安排和承诺贷款种类及额度,形成初步的框架方案,并报送贵州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的由银团贷款项目工作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银团角色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参与银团贷款项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工作组成员行。银团成员按角色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
第十四条 成员行的权利:
1.出席联席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银团贷款项目角色参与和主张;
3.采取口述或文字形式向本会和银团组织机构陈述意见;
4.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成员行的义务:
1.依法合规地参与银团贷款业务,履行既定角色的责任;
2.严格遵守银团贷款公约及有关制度, 执行联席会议表决意见和决议事项;
3.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搜集反映项目各类信息资料,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或银团组织机构委派的各项任务;
5.对涉及各成员行间为银团贷款业务和活动提供的项目商业秘密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许可,禁止将相关资料向外界透露。
第十六条 银团牵头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委员会办公室推介协调、成员行协商等方式产生,并以借款人正式的牵头委托函确认。
第十七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借款人委托后,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相关意向参与单位发送银团邀请函及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集中各参与单位的反馈意见;
(二)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的谈判、起草、签署工作;组织召开银团会议;
(三)牵头进行银团贷款项目评审;
(四)每笔银团贷款发放后,牵头行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银团贷款有关情况,报表样式采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