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
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漏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