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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热烈祝贺中国邮政储蓄  2007年12月26日
贵阳市商业银行招聘信  2007年11月12日
通告  2007年11月6日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  2007年10月30日
交通银行招聘启事(20  2007年10月23日
紧急通知  2007年9月4日
关于征订银行从业考试  2007年8月21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1.13)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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