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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热烈祝贺中国邮政储蓄  2007年12月26日
贵阳市商业银行招聘信  2007年11月12日
通告  2007年11月6日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  2007年10月30日
交通银行招聘启事(20  2007年10月23日
紧急通知  2007年9月4日
关于征订银行从业考试  2007年8月21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1.13)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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