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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热烈祝贺中国邮政储蓄  2007年12月26日
贵阳市商业银行招聘信  2007年11月12日
通告  2007年11月6日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  2007年10月30日
交通银行招聘启事(20  2007年10月23日
紧急通知  2007年9月4日
关于征订银行从业考试  2007年8月21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1.13)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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