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1.13)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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